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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大举措——专家解读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

作者:lanke 时间:2019-07-01 09:58:21 点击:9177

       新华社北京6月30日电  题: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重大举措——专家解读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际实施特赦

  新华社记者邹伟、罗沙

  6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发布特赦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之际,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

  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九次特赦,也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二次特赦。此次特赦有着怎样的意义?宪法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九类特赦对象的选择有何考量?对此,有关专家进行了解读。

  时机选择:彰显制度自信执政自信

  “特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政策措施,通常在国家重要纪念日、节假日实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阴建峰介绍,韩国的光复节特赦、泰国为国王庆生的特赦、德国的圣诞节特赦等都是如此。

  我国自唐代以来就形成了“盛世赦罪”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后至1975年,先后进行过7次特赦,1959年第一次特赦是为了庆祝新中国成立10周年。2015年,根据现行宪法,为了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实行特赦。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表示,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新时代第一个逢十的周年,是“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关键之年,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的第二个重要节点。在这一重要历史时刻,对部分罪犯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意义。

  “值此重大节庆时刻,再次对部分服刑罪犯予以特赦,是一项展示党的执政理念和执政能力、营造节日祥和喜庆氛围的重大政治决定和法治举措。”阴建峰说。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王平认为,此次特赦延续了2015年特赦的思路,而且在2015年特赦四类服刑罪犯的基础上增加五类服刑罪犯。这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承续中华文明慎刑恤囚、明刑弼教的优良传统,推进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的执政自信和制度自信。

  实施依据:遵循宪法精神弘扬法治理念

  多位法学专家表示,特赦一般是指国家对较为特定的罪犯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依据我国宪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国家可以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实行特赦。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对特赦作出了有关规定。

  “这次特赦,是2018年修宪之后,直接以宪法为依据的一次重大宪法实践活动,是实施宪法规范的最直接体现。”阴建峰表示,这有助于进一步彰显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理念,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的生命力与活力。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等专家指出,实行特赦的依据还包括:对罪犯不具有再犯罪危险性的肯定,对成文刑法局限性的修正,对基于刑法变化的判决效果的变更,对难以通过法定程序改正误判的救济等。因此,特赦制度可以发挥出救济法律不足、衡平社会关系、调节利益冲突的刑事政策功能。

  特赦决定的执行也有明确规范的程序。王平介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特赦,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监督特赦实施。特赦实施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对被特赦人员的教育管理,促使其出狱后遵纪守法,顺利回归社会,同时还要做好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情绪稳定和心理安抚工作。

  特赦对象:宽严相济慎重有度

  根据国家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9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的九类罪犯实行特赦:

  一是参加过中国人民抗日战争、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参加过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对外作战的;

  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为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做过较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

  四是曾系现役军人并获得个人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五是因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六是年满七十五周岁、身体严重残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

  七是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八是丧偶且有未成年子女或者有身体严重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确需本人抚养的女性,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

  九是被裁定假释已执行五分之一以上假释考验期的,或者被判处管制的。

  张明楷认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罪犯为民族独立和新中国成立,巩固国家政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做过贡献,对他们予以特赦,有利于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第三类和第四类罪犯为国家强大和综合国力提升,巩固国防和保卫祖国做过贡献,对他们实施特赦,有利于激励创新创造,弘扬为国奉献精神,形成尊崇军人、激励军功的良好氛围。

  对于第五类罪犯,张明楷表示,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是行为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或者紧迫危险,在实施防卫或者避险行为过程中发生的。这些罪犯的特殊预防必要性小,原本被判处的刑期短,或者经过了较长时间的服刑。对他们予以特赦,有利于在全社会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鼓励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积极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对于第六、七、八类罪犯,王平认为,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对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的关心帮助。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犯罪的老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有更多机会获得从宽处理,这也与“矜老恤幼”的中国传统文化相契合。

  对于第九类罪犯,张明楷认为,他们有悔改表现或犯罪轻微,再犯罪危险性较小,予以特赦有利于促进其更好融入家庭、回报社会。

  “要注意到,对这九类罪犯的特赦,刑种、刑期等都有限制,例如贪污贿赂犯罪、严重暴力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罪犯不得特赦。”王平表示,这体现了宽中有严、慎重有度,既维护刑事判决稳定性和严肃性,也兼顾了对罪犯宽宥人道与确保社会安全之间的平衡。(来源:新华网)